商会简章
CHAP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苏州市湖南商会。
英文译名为: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缩写:HCCS 。
第二条 本商会由湖南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湖南籍在苏州的企业家,使之信息互通、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引导会员搞好自律建设,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苏州、湖南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东延路)荣域商业街889-1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苏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湖南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名对会员、理事会成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